玉屏 一男子盗窃公司财物被提起公诉
2023-07-30 10:07:38
来源:天眼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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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玉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邓某涉嫌盗窃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12月,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某公司经理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公司员工邓某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联系买家,将公司堆放在公司临时物资储放区的13余吨“箱板”盗窃并售卖。被公司发现后,邓某承认了盗窃事实,并积极配合将赃物全部追回,获利五千四百元亦退还给买家。后该公司终止了与邓某的劳动关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邓某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
经审查认定,2022年1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邓某驾驶叉车将公司临时物资储放区的13余吨的“箱板”材料私自卖给贺某某等人,邓某从中获利5400元。11月27日,此事被公司发现,邓某向该公司管理人员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主动联系贺某某要求返还“箱板”,随后将获利5400元退还贺某某等人。11月29日,贺某某等人将13余吨“箱板”全部退还。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五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安慧芳
编辑 白春霞
二审 安慧芳
三审 朱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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